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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转会计证申请表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8-20 11:46:44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00 会计凭证转让 转向指令 持证人员工作单位转移后,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移手续。其中,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的人员应向原发证单位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作调动有效证明(指调令、合同、协议等)、继续教育相关证明和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转学政策略有不同,实际转学要求按省份编制,这里是国家转学政策。 跨省调出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辽宁省以外地区的人员,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转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具准确的《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转移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供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入登记表中注明。持证人员调入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持证人员调出的材料符合要求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打印其基本信息表,供持证人员核对确认。持证人员发现基本信息有误或有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行政令予以更正或变更。持证人员确认《基本信息表》和《调动登记表》内容后,在《基本信息表》和《调动登记表》上签字。转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转出登记表上加盖公章,签字办理人并注明联系电话和时间,在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转出记录”页打印转出记录。持证人员未能调出或因故返回的,应当自返回之日起90日内到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调出核查。如仍需转学,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跨省转移 把我从省外调过来 本市持证人员应当自转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成功上传电子信息之日起90日内,向转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入。 申请调入时,应持调入手续,准确填写《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调入登记表》,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调入。转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转出手续时,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相关材料和全国转出平台电子信息,确认无误后及时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拒绝调入,同时注明退回理由。大连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拒不调入人员信息在全国调入平台退回,并注明退回原因。 (一)不符合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部政令第26号规定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岗登记表所列信息与全国转岗平台上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一致的。 (三)自转让之日起超过90日的。 省内调出 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省内其他地市的人员,由持证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向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查验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审核其基本信息和继续教育情况。 持证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上一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转入地办结后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转入手续;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持证人员转入后应当参加当年继续教育。转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转移记录”页面打印转移记录。 持证人员应当持有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要求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 到转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在转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接收或退回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前,持证人员申请撤销转出的,应当向转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撤销转出理由的书面说明。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持证人员的申请,取消调出或者重新办理调出。 省内转移 从省内其他地市调入我市的持证人员,应当自调入之日起90日内向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调入申请。申请调入时,应持调入手续,准确填写调入登记表,并携带相关证件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调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将登录省转隶平台,及时将申请转隶我市人员的电子信息导入我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入手续时,应当核对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拒绝调入。作出拒绝转让决定的,应当当场告知持有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通知持证人员(遇节假日顺延)。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与辽宁省转学平台管理系统电子信息不一致的。 (二)自转让之日起超过90日的。 (三)持证人员证件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转入地现有持证人员证件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持证人员的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与调入地现有持证人员的证书档案号(身份证号)重复的,依法变更相应行政机关的身份证号和资格证书档案号后,重新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辽宁省调入平台、辽宁专网查询系统和调入地调入记录中发现持证人员信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持证人员所持证书为假证,应当当场没收证书,并出具相应证书。 “会计证转让”相关文章: 会计证书的转让11-16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何转05-23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证如何转10-27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变更、转让、补发流程07-17 2017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让流程05-23 会计证转让申请课程07-24 2017 11-01年会计证转证如何办理 如何办理会计证转出201710-27 2017山西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让流程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