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证中介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8-17 10:34:49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96
近日,四川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对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家涉事中介机构和4名个人进行处罚。有关通知附后。
关于对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秋科、李叶梅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秋科先生、李叶梅女士:
根据《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承担的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汽车城)2017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报告编号:中锡审字(2018)第0427号)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我局发现该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确认银行存款、贷款或者说明合理理由的
未取得金域车城部分子公司的银行开户清单,金域车城及其子公司的多个银行账户(包括已关闭的银行账户)未确认且未说明合理理由。
金域车城大额银行借款(含2017年度减少的长期借款)未函证且未说明合理原因。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确认函》第十二条规定。
(二)大额往来款项未实施确认或替代测试
金域车城及其子公司个别大额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未确认或置换。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
(三)问询函由被审计单位人员出具
金域车城子公司江苏智临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临电气)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问询函均由被审计单位人员出具。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注”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证明信》第十四条的规定。
(四)问询函回复函存在异常或不符之处,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已取得的关于金域车城及其子公司个别银行存款和大额应收账款的回复函存在异常或不一致,但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确认函》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审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金宇车城相关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实地监管并查验相应不动产权证,未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聘请的专家(评估师)工作进行复核;智临电气部分大额存货不存在现场监管或确认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工作》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存货、诉讼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注意事项》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
三、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金域车城及其个别子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监管和产权证书核查,未对上述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进行复核并相应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IV.其他实践问题
其他执业问题还包括:一是志林电气购销的大额货物(高压电极锅炉)未经现场检验;二是未对金宇车城及其部分子公司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进行截尾测试,未说明个别费用变动较大的原因;三是未说明智临电气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大幅变动的原因;四是金隅车城建设
未说明程某截至2017年底仍未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原因,未将现场检查证据及时纳入审计底稿。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已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你签字注册会计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注册会计师韩秋科、李叶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现提醒你们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落实证券期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你方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月21日
关于对北京中和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张武平、李国胜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北京中和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张武平先生、李国胜先生:
根据学乐佳《学乐佳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于近日授予你公司承办的四川金宇汽车城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车城)投资性房地产评估项目(报告编号:中合易评报字(2018)第21002号)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签署该项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武平、李国胜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I.项目承接和规划阶段
1.未在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前明确基本业务事项
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对委托事项的初步调查了解或基本业务事项调查问卷等相关评估工作记录。
2.未能评估专业能力、独立性和风险
评价工作底稿中没有关于能力、独立性和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的评价记录。
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内容缺失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没有签订(盖章)时间,合同中也没有委托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4、未编制资产评估方案
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资产评估方案。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采用市场法评估的依据不足
评估范围内的自持商业用房、车库按规划要求在自持期间不能自由交易,且大部分自持物业已出租且主要租赁物业租赁期较长,你公司采用市场法评估的依据不足。
2.比较案例缺乏可比性
你公司选取的比较案例与评估对象在规模(面积)、权利性质(是否可以自由交易)、位置(楼层)或用途(商业中心或住宅停车位)等方面均不相似,案例选取不合理。
3.对比较案例相关情况的描述缺乏证据支持
评估工作底稿中没有对比案例的基本信息,也没有对比案例实地调查或信息收集的记录。在评价商业建筑和地下停车位时,贵公司选用的比较案例是网络报
价格信息不是真实的交易实例。
4.未根据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对规划条件、土地使用年限、规模、权利限制等进行修改。
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房地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报告阶段
1.评估报告未披露评估对象受限状况
金域车城托管物业均为自持物业,其转让受建设规划严格限制,不属于可自由交易物业。但你公司未充分披露评估对象转让的前置条件等重大限制条件。
2.内部审计日期晚于评价报告出具日期
评估报告出具日期为2018年1月7日,但你公司质控人员三级审核日期为2018年1月8日,晚于报告出具日期。
上述行为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实务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引》第四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公司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张武平、李国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评估执业质量。同时,督促相关注册资产评估师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评估义务。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得中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