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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三年没有会作废吗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8-15 10:26:13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49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和年检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从业资格的凭证,不得涂改和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设计,统一制定编号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和管理工作。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建立业务档案,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期管理。第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从事会计工作,其所在单位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注册登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等原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时,凭有效证件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继续到其他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向原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转入手续,并在办理转入手续后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主要审查、把关持证人员的下列条件:(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的变更;(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四)注册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根据会计职责的履行情况。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周期、时间、内容、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原则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六条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规定内容和要求,自行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申报,经所在单位批准或者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后,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对拟持证人员提交的参加年检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审核检查合格;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持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检查措施由省负责。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和中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原则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及时记录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和监督检查情况、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记载的其他信息。回到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单位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持证人员未参加或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终止之日起自动失效,自期满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使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卡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持证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行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吊销或者自行失效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记入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大额罚款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