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证取消营改增的变化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2-08-11 13:58:15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52
近日,笔者在与多位金融保险企业财税负责人交流后发现,自营改增以来,企业税收管理发生了一些深层次变化,笔者将其概括为三个“整合”。
--增值税办税与核算一体化。营业税是价内税,会计上按含税价格(即业务收取的全价)确认收入。企业税务人员在会计核算中以各类收入为基础,按月计算缴纳营业税,计税工作基本不涉及会计人员。营改增后,会计人员更广泛地参与到增值税的计税过程中。由于增值税和价外税的特点,企业在会计上需要将每一项收入与价税分离,按照不含税价格确认收入,销项税额单独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对于每一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要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确定是否可以抵扣、抵扣多少,直接体现在会计人员核算的会计分录中。随着增值税税会合一,企业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更多由会计人员核算,会计人员对增值税政策的理解也更加深刻。
-增值税管理与前端业务一体化。营业税往往只涉及收入方,不涉及支出方。此外,会计确认的收入通常是业务收取的全价,因此营业税的管理相对简单,不需要前端业务部门的过度参与。营改增后,会计确认的收入不是业务收取的全价,需要从含税价格调整为不含税价格,支出端也要考虑增值税的管理要求。这时,企业的业务部门就成了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业务部门出于绩效考核的目的,需要在收入端了解增值税计税规则,掌握哪些业务可以免税,了解应税项目计税方法和税率;在支出端,要了解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外采购比价原则,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增值税、发票等条款。可以说,营改增后,如果业务部门人员不理解增加,
企业受增值税政策和管理要求的限制,难以实现增值税的有效管理。
-整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是相互独立的税种,表面上看似乎没有直接关系。而2018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将这两个税种挂钩。根据《管理办法》,企业在境内发生的一项支出,是否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主要看其是否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这需要根据增值税政策进行判断;如果应取得发票但未取得合规发票,支出不能税前扣除,发票的合规判断也需要从具体的增值税政策中寻找答案。基于此,企业要想准确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仅要熟悉所得税政策法规,还要全面掌握增值税政策法规。
受税制变化影响,企业增值税管理与会计核算、前端业务、所得税处理等不断融合。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不再是简单的税后计算,而应将管理过程延伸到会计核算和业务环节,实现商、财、税一体化。这就要求大企业通过加强培训宣传、税收手册等方式,让财会、业务人员了解增值税税收规则,更好地参与税收管理。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可以考虑将税收需求嵌入会计和业务相关系统,通过系统实现自动计算和控制。例如,为适应增值税分类的要求,对与收入相关的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会计收入和销项税额的自动核算;为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需要,对企业费用报销相关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明确支出种类用途、发票具体种类等项目,由业务部门在报销时进行判断确认。
管理链条的拉长意味着管理难度的增加。举个简单的例子,企业采购一批货物,原合同约定含税价格为116万元。货物增值税税率从16降至13时,双方支付
易价怎么改,是保持不含税价格不变还是含税价格不变,对交易双方有什么影响,合同如何提前约定等,都不能从税收政策上直接回答。作为一名大企业的税务工作者,需要从增值税原理出发,从交易双方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在实践中不断摸索答案、总结经验。
(作者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文|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