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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托收承付,初级会计师报考官网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7-01 08:27:30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4753

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一种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转账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结算。这种结算方式要求交易双方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而不适用于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签发托收凭证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 付款人的承付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 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人民币。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人民币。这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

结算款项划回的方式

结算款项划回可用邮寄或电报两种方式。

适用范围、办理程序、金额起点以及款项划回方式的相关知识。如果您需要更深入的学习资源或者具体的实操练习,可以参考专业的会计教材或者在线学习平台提供的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