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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失票救济法,初级会计师证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7-01 08:27:28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2067

初级会计师失票救济方法

当初级会计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相关票据丧失时,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方法:

1. 补发申请

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2. 挂失止付

对于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可以采取挂失止付的方式。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则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 公示催告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4. 普通诉讼

如果上述救济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或者不适合当前的情况,失票人还可以选择通过普通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丧失票据的人作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以上就是初级会计师失票救济的主要方法,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应对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