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方法。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由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出台,构建校外培训财务管理长效机制,并对两类性质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为非营利法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为营利法人)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的规定:
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
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
收益分配: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净资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分配,其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应按照《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财务管理机制:
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和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代理记账模式,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举办者应按照章程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产,不得抽逃出资。
机构应做好预算、收入、发票、预收费、培训成本、费用投向、大额支出的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得对举办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机构资产。
机构终止清算时,应当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等。
培训机构的会计人员需要接受会计法的培训和考试。
财政机关预拨给行政、事业单位下年度的经费,应借记“预拨经费”科目。
各级财政预算收入款项,以缴入“支库”为正式入库。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的预算拨款表现为“补助支出”。
培训机构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遵循《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此外,培训机构的会计人员需要接受会计法的培训和考试,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培训机构的财务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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