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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契税问题,初级会计师契税问题汇总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7-22 08:01:30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999

初级会计师契税问题

契税的基本概念和征税范围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征收契税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等。

契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获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不含增值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则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的计算方法

初级会计中,契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例如,企业购买无形资产产生的契税,应计入资产成本,借记无形资产(含契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

契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优惠待遇的是纳税人承受荒地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契税的会计处理

在初级会计实务中,企业发生契税时,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贷:银行存款。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