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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初级会计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6-18 08:01:19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3920

中级会计考试行政复议

中级会计考试中的行政复议知识点主要包括行政复议的概念、申请与受理、范围、决定以及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等。以下是详细的内容:

1.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申请方式: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 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事项:包括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确权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侵犯承包经营权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审核行为、行政不作为和行政给付行为。

排除在外的事项:包括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针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4. 行政复议决定

决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决定类型: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

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可复议可诉讼:绝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经济纠纷,行政相对人具有可复议可诉讼的选择权。

复议前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的争议,纳税人必须先纳税,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只复议不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以上就是中级会计考试中关于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