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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诉讼管辖,中级会计诉讼管辖规定最新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6-17 08:58:55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1023 中级会计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中级会计考试中,诉讼管辖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以下是关于中级会计诉讼管辖的相关知识点: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的管辖权。具体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等因素确定的管辖权。例如,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可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这种约定必须明确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

先立案原则

在有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案件的重要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的不同层次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原则上管辖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及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案件。

以上就是关于中级会计诉讼管辖的知识点。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准备中级会计考试中的相关题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