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是初级会计师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电子会计档案)。
二、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1.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提示: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1.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最长延长至“3年”。
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四、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1.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一并移交。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因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1.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六、会计档案的鉴定1. 期限:定期鉴定2. 目的:明确是否仍需继续保存,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却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七、会计档案的销毁1. 销毁程序和要求 -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 派专人监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公司内部任何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外来人员调阅或复制档案,要凭介绍信并经总经理批准。
档案销毁,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档案部门共同鉴定,由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会计与财务经理共同监督。销毁的档案须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长期保存。
会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手续,并由财务经理或主管会计监交,填写移交清册,并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主管会计须设置会计档案管理记录簿,档案收发调阅等事项要及时登记,出纳人员不能兼管会计档案管理。
初级会计师需要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定,以确保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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