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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试题及答案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7-25 08:01:23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2061

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

行政复议决定1. 决定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决定类型:

    • 决定维持: 当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时,决定维持。

    •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当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时,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当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等情况时,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

    •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当决定撤销或确认违法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原则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依据不合法: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

    • 本机关有权处理的: 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 本机关无权处理的: 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 处理期间: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可诉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要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不在明确列举的“不受理案件”范围内的,即可诉。

  • 不可诉行为:

    •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内部行政行为)。

    •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海关处理的案件。

    •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一般管辖原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特殊管辖: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诉讼程序1. 起诉期限:

      • 议后再诉: 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 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 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 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 上诉期限: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1. 主管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营业税的税目及税率1. 交通运输业:

        • 子目: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 建筑业:

          • 子目: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 必背知识点1. 第一章-法律关系-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章-第五节-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 第三章-第三节-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 第三章-第四节-银行卡的类型。

        • 第四章-第二节-视同销售货物。

        • 第四章-第三节-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 第五章-第一节-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第八章-带薪年休假。

        • 第八章-试用期。

        • 第八章-医疗期。

        • ,包括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程序、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营业税的税目及税率以及一些必背的知识点。希望这些内容能对您的备考有所帮助。祝您考试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