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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7-24 08:01:19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2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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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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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格辅导之: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 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的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考试内容]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法律事件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等。

(二)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如可以划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本法和普通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等。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又称部门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六、经济法概述经济法是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二、仲裁(一)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六)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