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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失票救济,初级会计师补助怎么领取

分类:会计基础 丨 发布时间:2024-07-10 08:00:55 丨 作者:学乐佳 丨 浏览量:2797

初级会计师失票救济

初级会计师失票救济是指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被盗的情况下,持证人员如何申请补办新的证书。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果有遗失,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1. 补办流程

根据蚌埠市财政局的回复,办理补(换)证工作无需登报声明。证书填错、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由个人向当地市会考机构书面提出要求补(换)发证书的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2.归入个人档案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和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电子照片。

2. 时间限制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3. 法律权益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或者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4. 公示催告

挂失止付不是必经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能不通知挂失止付而直接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 失票救济途径

票据权利救济起源于票据丧失,而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权利人非出于其本意丧失其对票据的占有。经常会发生票据遗失、被盗或灭失等情况,而作为票据权利人(即失票人),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初级会计师在面对失票情况时,可以通过上述流程和途径进行救济。需要注意的是,每一项具体的步骤和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在办理过程中最好能咨询相关的专业机构或部门获取准确的信息。